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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答辩状(挂靠)

来源:赵静光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10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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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答辩状

答辩人:XXXX有限公司,住所地:XX市采XXXX三楼,法定代表人:XXX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赵静光,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答辩人对XX市XX区人民法院(2019)豫XXXX民初XXXX号XXXX有限公司诉元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XXX建设工程欠款一案,答辩意见如下:

一、本案中原、被告间法律关系的认定。

被告2借用答辩人XXXX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包了XX区境内的XXXX施工工程,答辩人并未参与工程施工建设,被告2取得该工程承包权后,以个人名义又将该工程板桥(包工包料)和结构钢筋、混凝土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XXXX有限公司,答辩人对被告2分包行为毫不知情。

现该工程已竣工验收,因另案原因工程款在财政局被保全冻结无法拨付。

二、答辩人不是本案争议合同的相对方,不承担对原告的任何付款责任。

答辩人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,从未授权被告2代表答辩人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,对被告2和原告之间的《工程承包合同》毫不知情,从未以答辩人的名义将XXXX施工工程分包给原告。

被告2将涉诉工程发包给原告之时,并未借用答辩人的名义,在支付工程款、确认工程欠款之时,也从未以答辩人名义进行,原告XXXX有限公司显然知道其合同向对方是被告2而不是答辩人,故原告在签订合同时信赖的主体是被告2而非答辩人故原告承揽涉诉工程的发包方应为被告2,其合同相对人为被告2,而不是答辩人。因此,答辩人不是本案的合同相对方,不承担对原告的付款责任。

三、该笔工程款未到清偿时间。

依据被告2给原告签订的欠条约定:“乙方资料上报后,XXX区交通局本次工程款拨付后一次性付清”,现该笔工程款非因两被告的原因在财政局被冻结,无法拨付,因此,该笔工程欠款尚不具备支付的条件。

四、原告要求答辩人和被告2承担连带责任毫无事实和法律根据。

答辩人对被告2和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毫不知情,从未授权被告2代表答辩人与原告签订任何协议,在被告2与原告签订的《工程承包合同》中也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,答辩人对被告2的欠款行为从未签订过任何担保协议。

答辩人系出借施工资质给被告2承接工程,而非将工程转包给被告2施工,故其与被告2之间并无结算工程价款的关系。

依据《民法总则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:连带责任,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之规定,原告要求答辩人和被告2承担连带责任毫无事实和法律根据。

对于答辩人出借资质的行为,已然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,对此有相关法律规定约束答辩人就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义务,但对于原告的工程欠款,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,应由XXX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.

    五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(2013)民申字第1538号裁定书和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(2017)津02民终5100号判决书,根据本案案情,均不支持被挂靠方承担实际施工人工程欠款的连带责任。

综上所述,答辩人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,不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,也不应与被告XXX承担连带责任,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。

此致

XX市XX区人民法院

 

 

答辩人:

2019   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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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赵静光
  • 执业律所: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4102*********1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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